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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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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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Yicha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缩写:YCAE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宜昌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加强行业自治能力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宜昌市境内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强大优美宜昌市,作出工程监理行业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7-6三峡云计算中心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自治、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本地区工程监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水平;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宜昌境内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构建行业自治体系,实施行业自治方案,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的改革、发展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四)推动本行业开展监理企业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定期向政府及社会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信息;
      (五)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行业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安全知识、规范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等活动;
      (六)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其他组织的关系。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建设工程监理的交流合作,扩大与国内各省市同行间的联系,加强与宜昌市建设领域其他行业协会的交流,在宜昌市建设领域行业协会联席会上发挥重要积极作用,组织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为会员单位开拓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业务服务;
      (八)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水平考核、认证或评比工作,组织企业人员职称评定申报工作;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水平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十)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宣传工作,开展监理理论与实务研讨,编辑、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资料文献。办好《宜昌建设监理》会刊,开展信息交流、知识竞赛等活动;
      (十一)加强监理行业信息化建设,促成本地区“互联网+监理”和BIM技术、大数据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搞好宜昌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网站建设与管理、提高网站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宜昌市监理行业自己的数据库,促成数据库与行业管理部门数据库的对接,提高其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员单位进行信息服务的水平;
      (十二)负责对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十三)推动并承接本地区工程监理行业政府购买服务,认真做好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取得营业执照,具有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或咨询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项目代建单位、科研设计单位、其他中介组织等相关单位。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宜昌市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一人)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热爱协会工作,主动投入协会建设,有较强的行业意识和大局意识,视行业利益优先,且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要满足本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五)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常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名建议,交理事会决定;
      (四)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意见,交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且      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届协会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代表在任期内,因所在企业工作变动不能在协会继续任职的,须由所在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理事会通过更换继任代表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为:
      1、会长单位:15000元/年;
      2、副会长、监事长单位:12000元/年;
      3、理事、监事单位:8000元/年;
      4、会员单位按企业资质等级分别为:
      综合资质:8000元/年;
      甲级资质:5000元/年;
      乙级资质:3000元/年;
      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2000元/年。
      结合企业资质和在协会担任职务,以高值计取。
      以上会费标准需经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捐赠和资助;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务的收入或购买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中:由协会自行组织的培训仅按10~12元/学时﹒人收取成本费用;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有义务提供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本会按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补助,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0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宜昌市建设监理协会筹备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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