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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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完善纠纷处置和履约市场评价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2-07-19    作者:定额站发布    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3826

宜市住建文〔2022〕1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发承包双方市场行为,促进诚信履约,保障项目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鄂建文〔2022〕27号)的相关规定,就推行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完善纠纷处置和履约市场评价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机制

  (一)建立施工过程结算机制。全市范围内,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新招标房建市政工程,应执行施工过程结算,并落实《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鄂建文〔2022〕27号)的相关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二)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内容。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鄂建文〔2022〕27号)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对节点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进行约定。此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采用单价形式计算的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费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计价;

  2.采用总价形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根据当期完成的以单价形式计算的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费,按照现行工程计价程序计算;

  3.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费用纳入施工过程结算,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三)压实施工过程结算责任。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应在下一过程结算节点验收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支付到位。未落实到位的,下一过程结算节点不予办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二、完善合同造价纠纷处理机制

  (一)完善材料价格调整机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对物价波动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材料价格调整的种类、幅度和计算方式,原则上不得约定不予调整。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种类及风险分担比例。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材料价格调整约定存在争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合同对材料价格调整的种类、幅度和计算方式有约定,但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合同约定外的部分材料,市场价格较原计划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影响施工单位正常履约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将部分材料纳入材料价格调整范围,并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二)完善材料价格询价机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要求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在《宜昌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建设单位应制定材料、设备市场询价方案。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一般由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及造价咨询等单位代表组成。询价人应在询价前共同确定材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用途、数量等信息,明确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应包含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询价方式包括询价函询价、现场询价、电话询价、互联网平台(购物平台、建材网站、询价平台等)询价等,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询价人应做好询价记录,合理确定价格。

  (三)完善项目计税方式。工程发包阶段采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式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纳税身份改变或税务部门对项目计税方式核定,导致施工单位实际开票方式与招标时计税方式不一致的,由当事方协商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税方式进行工程计价,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四)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及造价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就争议自行协商和解。当事人就争议问题无法自行协商和解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以提请住建部门行政调解。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予以解决。

  三、建立严重违约行为退出机制

  (一)建立严重违约行为的风险管控机制

  1.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告知工程参建各方。参建各方对于不可预见或不能及时预见的情况,应及时做好权利保全、留存证据,并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终(中)止合同。

  2.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或在工程投标中采取不平衡报价、恶意低价等原因,导致后续全部或部分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的,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终(中)止合同。

  3.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筑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等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终(中)止合同。

  (二)建立严重违约行为的接续移交机制

  1.合同终(中)止后,合同双方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核定、工程款或服务费支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质量保修、合同意外终(中)止导致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等。项目终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分别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别与建筑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等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做好工程款或服务费的结算工作。

  2.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质量保证金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扣留形式,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已完工程价款的1.5%。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全部质量保证金或担保期限自动终止。

  3.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终止合同的,建设单位可通过市场询价形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量施工。对于剩余工程量价款结算及处罚,如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原合同执行,如原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剩余工程量施工价款超过原合同价款的,按照实际结算价款从原施工单位剩余工程款中扣除,或采取其他途径索赔;剩余工程量施工价款少于原合同价款的,按照原合同价款从原施工单位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三)建立严重违约行为的市场退出机制

  1.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项目资金监管单位应合理合法加强监管资金的管控,保障未完工程的后续施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建设单位应合理合法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及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后续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因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建设单位应合理合法管控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比例,确保项目监理服务费总价不变,后续工程监理服务费足额。

  因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合理合法管控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及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后续工程正常进行。

  2.施工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撤出的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3.监理、勘察、设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量的资料收集、整理、保护、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撤出的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4.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合同意外终止的,剩余工程量规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存在现场条件受限、关键技术复杂、后续施工困难等情况,建设单位可在公开招标限额以内,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尽快确定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消除隐患,并完成剩余工程量。

  5.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企业拒不执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利益受损企业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介入。

  四、完善工程履约市场评价机制

  (一)评价形式内容。施工履约市场评价分为项目评价、行业评价、监管评价三种方式。评价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

  (二)评价实施方式。

  1.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评价工作。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开展项目评价。项目评价以日常检查情况为依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相关参建企业开展项目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工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

  2.行业组织负责行业评价工作。各行业组织每年分别抽取本行业20%的企业,开展行业评价。评价结果报当地住建部门。

  3.住建部门负责监管评价工作。住建部门每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按照企业类型,分别抽取10%的企业,开展监管评价。

  (三)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宜昌市住建局每年整合分析共享全市项目评价、行业评价、监管评价结果,按照《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将“好”“差”作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诚信记分。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C级,在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土地竞拍、项目投标、评优评先、资质晋升等事项。

  1.当年有3次及以上的项目评价和行业评价结果为“差”的企业。

  2.当年有2次及以上的监管评价为“差”的企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定事项外,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如经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附件:1.建设工程市场行为及合同履约评价表(建设单位)

              2.建设工程市场行为及合同履约评价表(施工单位)

              3.建设工程市场行为及合同履约评价表(其他单位)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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